一些消费者很担心自己的人身保险额度不足以应对风险,打算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多份人身保险,希望重复投保后得到多份赔偿。可是保险不像理财产品“多多益善”,也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在重复投保后都能重复理赔。
一是“费用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不可以获得重复理赔。
一般说来,百万医疗险等“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不可以重复理赔。即便投保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申请理赔时多家保险公司也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或者支出金额来理赔,即在赔付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多家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赔付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种不可以重复理赔的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这类保险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赔付,这类保险的赔付总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支出总额。除了百万医疗险,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也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有的人身保险如定期寿险、确诊即赔付型重大疾病险是可以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出险时也可以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假如消费者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一旦出险是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从已投保的所有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对于可以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设定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保额上限。在投保这些保险时,保险公司就会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有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一旦了解到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且已投保的保额超出了规定的保额上限,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消费者的投保申请。
此外,部分特殊人群的身故保险金额有特别的监管规定,即便重复投保也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
例如父母们需要注意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承保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就有特殊规定。2015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保险金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保险金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通知同时规定是有三项保险金额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
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去世时合同的现金价值、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和万能保险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去世保险金额;
三是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去世保险金额。
保险虽好,但也并非越多越好。消费者应结合自身保障需求量力而行,依据代理人建议或者寻找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协助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保方案。
来源:中国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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