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相关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会议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
划”)中涉及的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是公司根据当前经营环境
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经调整后的业绩指标更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
干的工作积极性,更能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修订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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